201312日下午14点左右,在横山桥镇丰华涂料厂的工地上,张文东驾驶苏LF9073号吊车正在吊装钢板作业,刘永明在吊沟下方装卸钢板。突然,吊沟上的一块钢板从半空滑脱,生生地砸到刘永明的右小腿上。刘永明伤得不轻,随即便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横山桥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一份调查笔录,其上载明,张文东操作不当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并愿意承担刘永明的各项损失。然而,张文东仅仅支付了5000元就避而不见。2012630日,张文东为吊车在连云港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30万的商业三者险和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无奈之际,刘永明将张文东和保险公司共同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事故为吊装货物坠落致人受伤事件,不属交通事故,应属安全生产事故,不应适用道交法及交强险等相关规定。本案是侵权之诉并非合同之诉,根据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应由物件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起事故的起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应由吊装作业人张文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至于张文东还为吊车投保了起重机械综合保险,由于该险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险,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理由不足。张文东可在向刘永明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法院判决由张文东向刘永明直接赔偿,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