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琴系陈某与被告孙某之女,因先天脑发育不全而智障,无法独立生活。20028月陈某与孙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随母亲陈某生活,被告孙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20056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育费,后本院判令被告孙某自2005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

 

陈英姿法官接到该案后,被告孙某提出女儿已成年,不需要再继续支付抚养费,但陈法官认为尽管法律规定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到子女18周岁止,但考虑到原告的病症,若被告孙某停止支付抚养费,将给其生活和治疗带来无法逾越的困难。于是,陈法官针对该案的特殊性,积极做调解工作,采取了分头调解的方法,同时,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被陈法官的真诚耐心所感动,同意自201411日开始每月给付原告孙某某抚养费1100元,其中700元仍按照原给付方式支付;400元由被告另行按季度给付,于每年的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各给付1200元。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可见处理家庭类纠纷案件时,情理有时比法理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