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欠条的复印件和录音依法判决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0年,被告江某雇佣原告姚某为其管理果园,约定每月工钱为1500元,原告姚某在江某处干活3个多月,工钱共计5000元。江某以资金紧张为由给姚某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姚某所要无果,便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江某辩称,工钱早已结清,欠条也已经收回销毁。法庭调查查明,姚某所持欠条确实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对此复印件法院不能采信。原告又当庭出示了一份向被告索要工钱时的录音,录音中,江某明确承认工钱没有结。

 

这份录音资料就成了这起案件的关键,是否采信决定原告能否胜诉。

 

法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索款录音,能证实工钱没有支付的事实。该录音资料,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应当确定其证明力。在调解未果情况下,依据《民诉法》及《证据规则》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