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月,原告之妻王某与刘某共同创立了YG公司,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王某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原告。同年11月,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由原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一直在YG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监事,并负责对外销售业务。同年124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一、转让方(即原告)自愿将持有的YG公司51%的股权(出资额计人民币伍拾壹万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即被告),双方商定转让金为人民币伍拾壹万元。二、转让金支付期限:受让方将上述转让金于12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三、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后,须依法按相关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责任自负。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按协议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伍仟元(5000元)。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让人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履行股东义务;受让人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其中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纪宇凡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注:在201141号前还清)”,另一份借条的借款金额为250000元。同日形成的有关股权转让事项的YG公司股东会决议上仅有原告的签名。嗣后,被告分三次将250000元给付原告(其中100000元被告是从YG公司账户上转给原告的,刘某对此知情并同意转账),原告退回了该250000元的借条。原告退出YG公司的经营活动后,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款,被告均承诺付款,并希望原告帮助其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201211月原告因催款无着诉至法院。被告孟鑫和的抗辩主张是:120101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确实是因双方转让股权所形成的。当时原告未交付公司相应的账册、资产、证照及公章,致使被告一直未能接管公司;2、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并未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被告在对公司深入了解后,才发现公司根本没有相应的资产,原告的出资早已被其抽逃,遂要求原告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50000元,但遭到拒绝; 3、原告不协助被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公司于2012119日被吊销,因此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无法成就,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承担违约损失;4、请求法院查明原告抽逃出资的事实后,将本案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原告的行政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原告返还被告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50000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原告返还被告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5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判决被告孟鑫和给付原告纪宇凡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孟鑫和应按约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YG公司的财务账册、资产、证照及公章属YG公司所有,其他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均不得侵占,任何人对上述财产的非法占有都是对公司权益的侵犯。如有证据证实原告退出公司后仍占有上述财产拒不交付,可以YG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予以返还,但这不能成为被告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理由。

 

2、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就在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监事,其对受让股权的实际价值以及转让价值是否合理应当是清楚的,也应当清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可能带来的后果和风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未能及时给付股权转让款而出具两份借条,原、被告间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一直承诺继续付款,因此应按借条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

 

3、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办理股权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是一种证权性的公示行为,仅是对当事人已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YG公司的股权状况已基于股东之间的协商一致而实际发生了变更,公司股权发生变更,依法应当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使其具有公示效力,但不影响对股东之间事实形成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同时在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上并未将原告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作为被告孟鑫和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前提条件,因此YG公司的股权变更虽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所承担的付款义务的履行,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YG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应予以协助。

 

4、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与原告是否抽逃出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原告客观存在抽逃出资情形,被告也无权以此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归还出资的责任,对于其他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