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父亲被人骂气难平 儿子用刀伤人被判刑
作者:潘佳文 发布时间:2013-11-27 浏览次数:235
被告人李某因父亲和邻居发生争吵,挥舞美工刀划伤了邻居,不料却触犯刑律。近日,东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5月20日上午,李某父亲见邻居周某把垃圾倒在自家房屋的河边就上前理论,见状周某妻子也出来了,夫妻二人与李某父亲发生了争吵。争吵中,周某夫妻口不择言,说“你怎么眼睛不都瞎掉”,李某父亲前几天刚做过眼部手术。此时李某正在自己的店门口用老虎钳、尖嘴钳和美工刀帮本组村民修药水机时,听到了这番话后火冒三丈,拿着修药水机的工具上前去责问周某夫妻。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挥舞手中的美工刀时将周某的右小臂划伤。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周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周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坦白,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