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在保险公司投保时,很少会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一旦出了保险事故理赔时,隐藏在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里的免责条款让不少投保人损失惨重。近日,泰兴法院对一起未对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的案件作出了判决,认定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依法赔偿投保人的损失。

 

2013427日,张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31400元车辆损失险等,且不计免赔。201358日,张某的驾驶员鞠某驾驶保险车辆沿老城黄线由东向西行驶时,因避让行人车辆撞上路边电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向保险公司报险后,该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为11200元。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张某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所投保的机车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经审理查明:投保时,原告在投保单上签了字,但投保单并未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及后果予以提示和解释。保险单中,被告亦未就免责事项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另查明,原告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检验有效期至20134月。201358日,发生事故时,行驶证超期8天。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于20137月进行检测并通过了年检,有效期至20144月。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3427日投保时,保险车辆年检期限还有3天即将过期,被告作为专业保险机构,亦未善意提醒原告及时年检,亦未告知如未及时年检发生事故将不负赔偿责任。再者,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原告将车辆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并顺利通过了年检。公安机关并未认定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存在安全隐患,保险车辆逾期年检8天,与发生保险事故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辩称因原告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年检,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张某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1200元。

 

法官说法: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虽然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规定了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年检,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在保险单、投保单中,被告对此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就免责事项的内容及后果进行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