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单位秩序被罚 不服起诉遭驳回
作者:陈慧 发布时间:2013-11-27 浏览次数:253
2013年5月17日9时许,陈某某与其父亲到某风景区管委会谈其全家户口迁移的相关事情,阻拦管委会陈书记离开,并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缠,造成管委会单位无法正常办公秩序。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经过立案、调查、传唤、询问、告知后,以陈某某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陈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陈某某扰乱瘦西湖蜀岗风景区管委会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录像及照片、谈话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派出所在经过调查、询问、取证后,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陈某某作出的警告行政处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陈某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