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在某鞋厂上班,在从事制鞋刷胶过程中中毒,鞋厂不承认中毒事实,农妇无耐,将鞋厂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日,金湖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原告万某诉称自己受雇于被告金湖县某鞋厂,在从事制鞋的刷胶过程中中毒,后入金湖县人民医院救治,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19114.99元,要求被告赔偿。而被告鞋厂则认为从事制鞋工序刷胶工作的不只是原告一人,但其他人没有发生中毒的现象,故不承认农妇中毒是在工厂里造成的,而是原告在自家施农药造成的,不同意给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22月份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内容不固定。2012829日上午630分原告上班,从事制鞋工序中刷胶工作,大约到了9点钟左右出现头昏、头痛,伴恶心、呕吐等症状。原告出现前述症状后,被告将原告送至本县塔集镇卫生院治疗,后又将原告转入金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911日,原告共住院13天。原告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5998.79元。原告出院情况为,患者一般情况可,头晕较前明显好转,无恶心、呕吐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中毒是因为上班前在家施农药造成,只是到被告处工作后出现症状,对此,法院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个体差异,故原告与其他工友对“胶水引发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可致人体不适的诱因,所承受能力及反应程度不可能是一样的。据此,金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83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