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9日,张荣怀孕因已到预产期,到被告医院住院待产,在产前做B超检查,胎儿脐带绕颈,被告县医院建议张荣做腹部破腹产手续。原告于2013729日上午1114分顺利诞生,当时母子平安。原告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医院护理。2013730日,被告医院将原告李杰洗完澡及接种预防疫苗后将原告交给其父母,原告父母接过后发现原告脸色不对,鼻子和嘴里都往外淌黄水,就去文主治医生,医生当时拍拍原告后背及脚心就叫原告父亲抱原告到门诊部做详细检查。原告经门诊检查,患有肺炎疾病,需住院治疗,于是原告父母将原告办理住院手续。可原告住院第二天被告医院要求原告父母转至条件好的医院治疗,于是被告医院于2013731日派120救护车将原告转至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南京医院诊断原告患新生儿肺炎及右锁骨骨折。原告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7475.2元。原告方认为自李杰出生一直在被告医院治疗、护理,原告的骨折是由于被告医院在接生或护理过程中造成的。即骨折引起肺炎疾病,被告医院在原告出生时和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7848.37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医院辩称,第一在李杰在该院出生时,并没有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其是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还是家庭护理方面造成的原因不明;第二新生儿肺炎转南京与锁骨骨折没有因果关系;第三,既然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许迎杰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