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很特殊 转让需谨慎
作者:丁万志 郑本香 发布时间:2013-11-27 浏览次数:236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本是双方合意,谁曾想数年后一方竟说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日前,泰州中院调解了该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李某与朱某住在同镇,2008年10月29日,双方约定李某将位于甲中路的拆迁安置所得宅基地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朱某。协议签订后,朱某先后共计付给李某宅基地款10.5万元,李某均出具了收条。朱某从2009年开始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期间,2008年11月3日,拆迁改造工程指挥部与李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李某选择少拿补偿费以换取甲南路宅基地。两人的生活平静地继续着,朱某的房屋也逐步建成并已入住,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2011年5月,李某突然找到朱某,说签订的协议是违法、无效的,现在没房子住了,想要回来,朱某不肯,认为当时都是自愿的,不是李某说无效就是无效的,自己花了很多钱,即使无效,也是李某的错,过去这么长时间了才反悔,是不诚信的表现,房子已建成并入住了,宅基地不可能也不愿意还了,两人争执不下。2011年6月,李某起诉到法院,称与朱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返还。诉讼中,朱某将户口迁入诉争宅基地所在村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所签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且朱某已迁入诉争宅基地所在村组,现李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缺乏充分依据,此外,李某不能充分证明其对讼争宅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请求返还无据。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于泰州中院,称自己是合法权利人,所签协议无效,有权要求返还。
二审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是建房、立身之基,案子虽小,但对于民众却关系甚大,且双方当事人同住一镇,若处理不好,会影响今后生活,如何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是处理此案的关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结合《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法律精神,可理解为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转让给城市居民,但对于能否向农村居民转让却无明文规定,而在民法领域,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皆自由”,因此,宅基地向农村居民转让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在深切领会了法律的相关精神后,承办法官多次到当地约见当事人,并劝解说,宅基地虽重要,但诚信关乎做人原则,也至关重要,若缺少诚信,同村的人会有微词,对今后的生活也会带来负面影响;朱某与李某属于同镇不同村的农村居民,朱某的户口也已迁入诉争宅基地所在村组,且已支付了甚至额外支付了宅基地款,也为建造房屋花费了很多,并已入住,如果李某反悔,在法律和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李某称拆迁后无处可居也值得关心,双方要多体谅,没必要针锋相对。经过反复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宅基地是一种附着了身份性的特殊不动产,其使用权也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法律对其规定多属禁止性,因此,其转让需慎之又慎,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