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工作为名 “总经理”诈骗落网
作者:袁荣宇 发布时间:2013-11-26 浏览次数:230
无业男子刘某为不劳而获,虚构大公司总经理身份,以帮助介绍工作、需要保证金等方法,诈骗他人共计170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经查,2011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先后虚构靖江某集团总经理、某集团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以帮助介绍工作、需要保证金等方法,骗得卫某、奚某、秦某共计人民币17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虚构靖江某集团总经理的身份,以帮助奚某介绍工作为名,骗得奚某人民币50000元,后退还人民币30000元。2、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虚构靖江某集团总经理的身份,以帮助卫某介绍工作为名,骗得卫某人民币50000元。3、2011年9月18日、9月19日,被告人刘某虚构某集团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并采用迷信恐吓的方法,先后骗得秦某人民币30000元、7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部分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并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财物无法全部返还,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前归还部分财物,已归还的数额不计入诈骗数额,但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