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侵吞货款124万元 公司法人获刑8年多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11-26 浏览次数:259
魏某原本是盐城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经营状况还属不错,但是正所谓利欲熏心心渐黑,魏某却和某药业集团的工作人员一起里应外合,采用虚构采购计划、以假充真等手段,侵占该药业集团的货款近124万元。后经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200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伙同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另案处理),利用陈某担任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药物制剂研究所课题组长、药物制剂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在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盐城某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盐酸伊立替康中间体、盐酸伊立替康原料药的过程中,合谋采用虚构货物采购计划、以假充真等手段,侵占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1242000元,其中被告人魏某分得赃款人民币902000元。
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02000元,办案机关已发还被害单位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利用陈某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不仅与同案犯陈某事前共谋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而且在犯罪过程中,还具体实施了与被害单位签订销售合同、以假货冒充合同标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掩盖两人职务侵占事实的行为,事后被告人魏某亦分得了犯罪所得的大部分赃款;被告人魏某与同案犯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缺一不可,两人只是分工上的不同,犯罪地位相当,故被告人魏某的行为不符合从犯的规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其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