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向对方主张停运损失?日前,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依法支持了出租车要求对方赔偿停运损失的请求。

 

大壮是90后小伙子,年纪尚小不过成了家,再过几个月就要当爸爸了。这样并没有令他成熟起来,性格脾气依然毛毛躁躁。一天夜里10点多,大壮突然嘴馋想吃夜宵,便发动刚买了几个月的本田轿车,从乡下出发一路狂飙。眼看马上就到吴江市区,能吃上夜宵了,不想却与前方一辆正在营运的出租车来了个亲密接触——两车追尾了。出租车受损,后排座椅被撞移到前排,幸好后座没有乘客,没有发生人身损害。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为出租车定了损。大壮父亲知道后气得不打一处来,甩给他一笔钱,让无力赔偿的他赔了出租车的车损,之后再也不理会他。出租车一方却将大壮告上法庭,要求大壮承担事故发生后至定损日共计26天的停运损失。按照出租车一方提供的证据,日营业额近900元,因此主张营运损失共计23000多元。在法庭上,大壮辩解称,出租车的停运损失不应当由其承担,退一步讲,即便应当由其承担,原告所主张的每天900元是营业额,理应扣除相应成本。承办法官告诉大壮说,按照法律规定,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同时也建议出租车一方扣除相关营运成本。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以11000元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法官提醒,驾驶机动车应当注意观察,不得超速,夜间驾驶尤其应当谨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