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我虽然输了,但我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日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官给被告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对于法院的释明他表示理解和接收。

 

孙某与金某经过自由恋爱结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感情尚可。但后来由于家庭琐事,夫妻双方不能冷静对待,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20118月,孙某与金某通过诉讼程序,解除了夫妻关系。201212月,金某的姐姐拿出一张孙某向其出具的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及其前妻金某向她偿还借款10万元。

 

庭审过程中,孙某表示,打借条是被逼的,当时前妻和她姐姐把自己打得头破血流,自己才被迫给前妻的姐姐出具了借条,这样的借款合同应该是无效的。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要求孙某提交证据,孙某则说当时也没有报案,也没有去医院治疗,所以提交不出有利的证据。

 

面对举证不能的孙某,法官给其释明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实,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如果说是被胁迫、受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况导致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签订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之诉。现在,孙某既没有受胁迫的证据,又过了法律规定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时间,所以法院对于孙某的主张难以支持。经过法官的释法,孙某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