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在饭店摔伤 饭店同伴均赔偿
作者:尤杏莲 发布时间:2013-11-26 浏览次数:289
朋友相聚,举杯痛饮本是乐事,但饮酒过量“喝”出人身损害,就谁也乐不起来了。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依法调解原告赵某的53279.30元医疗费,由被告钱某赔偿25000元,其余四被告各赔偿5000元。
今年5月9日晚上,赵某与四个朋友一起在被告钱某的火锅店就餐。席间五人均饮了酒,在饮酒过程中,原告在下楼购买香烟时摔倒在楼梯上,后脑着地,当即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救治,至起诉时已花费医疗费近6万元,且需要继续治疗。经查,该饭店二楼楼梯陡峭、狭窄,不符合室内建筑相关标准。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一同饮酒的其余四人及火锅店老板钱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餐饮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损案件,由于饭店内楼梯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因而经营者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四人与原告一起就餐、饮酒,作为同伴,对于酒后的原告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防止其酒后出现意外,故该四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自身饮酒过量,酒后未加强自身防护,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五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原告赵某及参与吃饭与饮酒人根据实际情况分担,遂依法作出上述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