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进法院审结一起环卫工人扫街被撞身亡索赔案。经调解,村委作为雇主单位向该名工人的近亲属赔偿各种项失计二十万元。

 

20121113日凌晨4点半,黎明仍静悄悄,但在武进郑陆临街的一条村道上,63岁的牟某某已如往常一般拉着一辆三轮车开始沿路收集垃圾、打扫卫生。他清扫到村口的大牌坊附近发现,前方路口有过路的工程车经过时掉下的一些建筑土渣,牟某某看也没看,拿着竹笤帚走到路中央准备打扫。没有早一步,也没有迟一步,在这几秒钟之内,暂住在村上的外来务工人员胡某某下晚班骑着摩托车从该路段疾驰而过,牟某某就这样被摩托车撞到了八米开外,当即人事不醒,胡某某焦急的呼救声惊动了大家,牟某某被紧急送到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抢救。可25天后他终因伤情过重不幸去世。期间,牟某某所在的村委支付了8万余元医药费。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驾驶员胡某某与牟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胡某某系贵州人,只有23岁,摩托车也没有投保相关保险,赔偿能力极其有限,牟某某的家人从胡某某手中仅拿到了10000元,考虑到胡某某的赔偿能力,牟某某的家人没有起诉肇事者胡某某,而是将村委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牟某某系作为村委的环卫工人在工作过程中被撞身亡,村委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村委当庭辩称,牟某某不是村委的工作人员,村委也不是雇主,与牟某某之间是垃圾清运的承揽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八万余元医疗费是本着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垫付的,无需原告返还了。并称,当初村里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开始对村里垃圾实行集中化处理,将各村民小组划成六个片区,每个片区的清运打扫工作实行对外承包,承包者可直接从村民手中收取环境整治费,为便于操作,由村委代收代付而已。牟某某家中条件较差,上有老下有小,妻子多病无劳动能力,牟某某到了退休年龄仍要四处觅零工,为了帮助他,村委便将东南片的垃圾清扫工作安排给他,全年的垃圾清理费为12000元。另外,牟某某在帮村里打扫卫生的同时,还到好几个企业里拖运垃圾,村委平时从不对牟某某进行人事上管理。而在牟某某受伤后,村委一如继往进行帮助,并积极筹措资金抢救,村委为自治组织也无经济能力,再进行赔偿的话,于情于理,对其他村民都无法交待。

 

一边是村委暗藏“农夫与蛇”的气势逼人,一边是牟家风雨飘摇的凄凉,3名原告或年老体弱,或心智不全,加之顾及与村委之间的关系,举证差强人意,案件的审理一时陷入僵局。为厘清牟某某与村委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官迎难而上,深入基层进行调查走访。经走访,村委陈述基本属实,按照武进区市容和乡镇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该村委为强化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几年前就雇佣本村人员作为环卫工人负责村全部范围内的垃圾处理工作,用工协议书每年一签留存村委,平时村委也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考核环卫工人的工作情况。由于本地区乡镇经济发达且生活水平较高,对于环卫工人的岗位及收入,普通村民并不青睐,故村委优先安排本村困难人员从事。最后,法院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及依职权调查的内容,认定牟某某受雇于村委的事实成立,村委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应比照用工单位对牟某某因工死亡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村委赔偿后可向真正的侵权人胡某某进行追偿,是另外一层的法律关系,牟某某家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最有利的维权方式,外人无可厚非。考虑到村委在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的态度及日常对牟某某家的照顾帮助,法院依法释理后,牟家同意与村委进行调解。经调解,村委再一次性给付三原告即牟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计二十万元,双方今后无涉。事后,被告村委表示,考虑到牟某某疏于观察道路,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为亡羊补牢、防微杜渐,以后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环卫工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以提高他们对自身人身安全的注意,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法官提示:近年来,常州市几乎每年都有数十名环卫工人在工作时被车撞死、撞伤。因为事故大多发生在凌晨,多数肇事车辆逃逸,环卫工作也因此成为了一个高危行业。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环卫工人频繁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分析,一方面是环卫工人的工作处于高危险环境,车子数量急速增加,大量违章驾驶的马路杀手频现,是环卫工人遭遇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一些交通伤害事故发生在凌晨,正是大量环卫工人出门工作的时间,而这时的驾驶员观望不够,麻痹大意,加上一些环卫工年龄大、反应慢等原因,随时可能出现因为躲闪不及而导致的惨剧。另一方面是环卫工人作业不规范,防范、安全意识薄弱。环卫工人作业常常是单人在路中作业,由于注意力集中于路面清扫,很难兼顾观察来往车辆动态。而且不少环卫工人为了工作方便,存在逆向骑行三轮垃圾车、随意横穿道路等现象,自身交通安全保护不足。本案的审理,再次引发人们对环卫工人,特别是那些年龄偏大或身体有残疾的老年扫街人群的工作环境及生存状态的极大关注。为此,考虑到美好环境离不开环卫工人的勤劳付出,我们呼吁每一个人尽量养成良好出行的习惯,从自身做起,爱护环境,从点滴做起,珍视他人的劳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