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摔伤在商户门前路上 商户是否担责
作者:朱秀芹 徐学松 发布时间:2013-11-26 浏览次数:259
一个下雨天,张老太经过冯某的门市前不慎摔倒,造成骨折,花费治疗费用一万多元,结合二次手术费用,张老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某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近20000元,现该案已审结。
冯某是个体工商户,在某小区南大门租了一家店面,经营建材生意,生意一直不错,也经常进货。
7月28日上午,已经下了一夜的小雨,路面比较湿滑,张老太买完菜回家,正好走到冯某店门口的路面时,一下滑倒在地上,站不起来了,用手一摸地上有滑滑的东西好像不是雨水。后来有人报警并拨打120,张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滑滑的东西原是冯某进货时地面撒落的胶水。经医生检查,张老太腿骨骨折,需要做手术钉钢板,以后还要二次手术。后因与冯某赔偿协商不成,张老太诉至泗阳法院,要求冯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相关费用近20000元。而当天的出警记录上也写明,冯某门口的路面上有进货时遗落的胶水没有及时清理,因下雨胶水很滑,张老太当时确实走到了胶水上面滑倒。
冯某辩称,张老太在自家门市前受伤是事实,但胶水撒落在门市向南5-6米的路面,路面所有权归某小区业主共有。该胶水是2013年7月19日送货人撒落,冯某曾要求送货人清扫,但送货人并未清扫,自己作为门市承租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应该由保洁人员清理,自己对门外路面没有义务清扫,故不同意赔偿。
泗阳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7月19日被告在进货过程中有胶水撒落门市门前,至原告受伤时仍未将撒落的胶水清扫。被告作为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产生遗撒物,对公共安全产生一定影响,应当及时清扫。原告经过该门市前摔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在下雨天行走,自身年龄较大,未充分谨慎注意,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有过错,故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起因及损害过程,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30%赔偿责任。经法院核算,原告因本次受伤所受损失为12340.92元,遂判决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702.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