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民意的体现,开门立法,广泛参考、听取公众意见,把反映、符合民生诉求、利益的公众意见予以充分有效吸纳,应是题中之义,也是保障与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

 

现实中个别地方“开门立法”不容乐观。有的缺乏调研论证,闭门造法,不切实际;有的虽然架势十足、姿态优美,却止步于公开征求意见,未能及时向公众反馈意见接受采纳情况,也未能就社会矛盾焦点问题及时向公众说明解释,“征求完意见就没了下文”。这些,都让开门立法“雷声大、雨点小”,虚有其表,华而不实,伤了寒了公众参与立法的一腔热忱,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更毋庸说在立法中得到真正有效体现。这种不受群众欢迎待见的立法,无疑行之不远。

 

要夯实“开门立法”,必须推动“开门立法”迈进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的轨道。“开门立法”有法可依,但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尚待具体规范。同时,无论是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还是法案的审查修订,都不仅需要原则性的规范要求,更需要一套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要建立立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立法计划、立法草案、立法目的的机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向政府部门、民主党派、团体组织、社会公众广泛征集立法项目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完善对涉及社会公益、重大事项的法律进行公开讨论、立法听证的制度;要明确立法机关收集、处理、反馈和公布公众意见的程序,建立对公众意见与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反馈的限期回应制度,并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提升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开门立法”是民主立法,各种利益可以充分博弈,也让人民群众从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期待通过这扇大门的开启,释放意见、凝聚共识,让人民的意志、利益都通过法律的颁布实施真正得以彰显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