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夫唱妇随 重拳打击铁窗垂泪
作者:虞峰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3-11-25 浏览次数:242
近日,一对瘾君子夫妻再次走上了被告席,丈夫朱某和妻子杨某双双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朱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4月16日、2010年7月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妻子杨某也曾因吸毒被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这么一对瘾君子夫妻不但自己吸毒,还在一个月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祸害他人。
2012年11月初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自己家里容留吸毒人员顾长征吸食由自己出资购买的冰毒;2012年11月10日23时许、2012年11月11日19时许,夫妻二人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他吸食由被告人杨某出资购买的冰毒;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在上述同一地点,夫妻二人再次容留吸毒人员顾某吸食由被告人朱某出资购买的冰毒。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杨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杨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具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该类犯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