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偶遇大生意 三人洗劫出租车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11-25 浏览次数:247
在泰州市开出租车的张某,某日深夜遇到三客人出高价打车。张某原本想今天可以多赚一点,可没曾想到,这三位客人原来是有预谋的抢劫犯。在到达目的地后,张某不仅一分钱没赚到,还被该三个客人洗劫一空。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一起抢劫案件,绰号为“煤气瓶”的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毛某、冯某两名案犯另案处理。
经查,2012年12月10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伙同毛某、冯某在泰州市青年南路租乘张华驾驶的苏M0xxxx桑塔纳牌出租车到泰州市高港区。途中,被告人刘某与毛某、冯某借下车之机谋划抢劫出租车司机,并作了具体分工。随后,被告人刘某及毛某等人对张华谎称去许庄接人。当车行至泰州市高港区刁铺镇马厂中沟桥北侧时,被告人刘某及毛某等人以言语相威胁,搜身等方法,劫得张华“西门子1118”型手机、702-S331型无线市话各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50余元,以上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65余元。
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3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刘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预谋抢劫、结伙抢劫,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