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人李某,原为泰州市高港区某船舶有限公司的外协工管理科副科长。在工作中,他利用手中的权利和职务之便,虚构收费项目或者谎称帮人免除处罚,骗取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包工队钱财8万余元。后经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查,20114月至20124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外协工管理科副科长期间,采用虚构公司收费事项、谎称能使包工队免除处罚等手段,骗得南京卓航机电有限公司等外协工包工队现金合计人民币87100元,经索要,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已退还人民币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4月至20124月,被告人李某以招收超龄工需向其缴纳特殊保险费为由,骗得泰兴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包工队等31个外协工包工队现金人民币44100元。

 

220115月,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南京某机电有限公司包工队免于被安监局处罚为由,骗得该公司现金人民币25000元。

 

3201110月左右,被告人李某以招收河南籍职工需向其缴纳治安保证金为由,骗得南京某机电有限公司包工队、扬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包工队现金人民币18000元。经索要,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已退还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的近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并已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