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21日深夜,醉酒后的王某某执意驾车回家,在行驶途中与丁某的轿车发生碰撞。见状的丁某随即报警,王某某闻讯后害怕酒驾被查处而逃离现场。交警张某某与辅警陈某某接到100指令后依法出警到现场处理事故。在离事故现场不远处的姜堰某某小区,交警发现醉醺醺的王某某,交警张某某依法要求王某某配合调查。此时的王某某非但没有协助交警执行公务,反而借着酒劲纠集其家属等人,阻碍交警依法执勤。交警在告知对方相关事项后,将王某某带入警车准备回中队调查取证。就在此时,家属见王某某即将被带离现场,遂与交警发生推搡,混乱中王某某欲挣扎逃脱便挥拳砸向交警张某某,乘张某某受伤之际,其迅速逃脱。

 

王某某的家属并未因为王某某的逃脱而有意平息事态,反而变本加厉,在派出所民警和交警要求其依法接受调查时,冲突事件再度升级,家属不顾围观群众的劝阻,对办案民警予以袭击。

 

经鉴定交警张某某头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深知惹祸的王某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王某某归案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4mg/100ml,远不及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的酒精含量。案发后,王某某已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20131118日,姜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王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