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相诱奸淫幼女 卑鄙无耻难逃刑罚
作者:李军荣 发布时间:2013-11-25 浏览次数:360
妇女和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护她们的合法权利, 人人有责,责无旁贷。尤其是她们的性权利,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人人必守的道德伦理底线。凡是以何种手段(威逼、利诱、暴力、强迫)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应受到刑罚的严厉打击。然而法之当头,就有这样的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行禽兽不如的苟且之事,利用幼女的无知和天真心理,以物相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让世人嗤之以鼻,痛恨切齿。
5月30日17时左右,被告人豆某某在某幼儿园门口发现该校幼儿吴某某(女,2006年9月生)放学时无家长接送,于是心生歹念,尾随至其家门前守候。不一会儿,吴某某放下书包跑出门外玩,被告人豆某某趁吴某某独自出门之际,借口给吴某某以贴画纸与其一起玩的理由,采用手捂嘴、拉胳膊的方式将吴某某强行带至该村庄一条巷子内,并强行与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兽欲发泄后,被告人豆某某将事先买好的贴画纸送予吴某某,并叮嘱吴某某不要将此事告诉父母。一颗天真无邪的心灵受到了伤害,一朵稚嫩的花朵得到了非人摧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豆某某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据此,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豆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悲剧的发生,惨案的侦破告诫我们,儿童的全方位、全时程的监护与保护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家庭、学校、社会当共同担负起保卫祖国花朵的重任。胆敢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