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遗赠扶养关系 诉求征地补偿款被驳回
作者:丁新春 发布时间:2013-11-25 浏览次数:246
无子嗣的兄嫂过世后,其原有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弟弟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最近,泰兴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因弟弟不能证明其与兄嫂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其要求取得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李强与其兄李刚、嫂张华均系泰兴市黄桥镇某村村民,李刚、张华有承包地2亩,2010年、2011年,李刚、张华先后离世,二人无子嗣。2012年,因小城镇发展的需要,李刚、张华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因二人已去世,名下的32000元土地征用补偿款由所在村保管。李强认为,兄嫂无子嗣,其作为继承人,并且,自己也尽了对兄嫂生养死葬的责任,依法可以获得兄嫂名下的土地征用补偿款,遂向村委会索要,但未果,2013年7月,李强向泰兴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村委会返还兄嫂名下的土地补偿款。
对李强的起诉,村委会辩称,李刚、张华死亡在先,其承包地被征用在后,征地补偿款不是二人的遗产,不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李强不能证明其与兄嫂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协议,该补偿款不应由其获得;村委会没有占有补偿款的意图,仅仅是对该款项暂时保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李刚、张华分别于2010年、2011年去世,2012年,二人名下的承包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32000元,并非二人生前就取得的财产,故不属于李刚、张华的遗产,不适用《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李强主张其与李刚、张华形成遗赠扶养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李强的这一主张,不予认定。综上,泰兴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强要求取得其兄嫂名下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