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案。

 

2003年至2010年期间,吴某因窑厂经营需要,多次在柴山挖土烧砖,王某承包耕种的山地与柴山北边交界,因吴某长期在柴山附近挖土,导致部分山边被挖过陡,2010年起王某多次向窑厂反映挖土太陡,下雨会造成塌方,但挖土行为并未改变。20119月,王某与柴山交界的地块发生塌方,王某为此与吴某协商无果。无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受理此案后为核实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至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拍摄了相关照片,反映柴山北部山体确实存在被挖过陡的现象,且王某所种植的土地紧邻被挖过陡处,柴山原有的一条小路也变窄。

 

法院审理后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被告吴某在经营期间取土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物权造成妨碍。现吴某称其取土符合相关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经本院现场勘查,其取土后确实对柴山北面部分山体造成损害,如遇恶劣天气山体极易塌方,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妨害了原告王某行使承包经营权,故判决被告吴某十日内沿着柴山以北被取土位置对山体采取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