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气寒冷,母亲为女儿准备热水袋进行保暖,未料意外发生,热水袋竟爆炸,至女儿受伤,造成九级伤残。小女孩遂将销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因天气寒冷,晚上准备上床睡觉时,母亲为小倩准备了热水袋,在使用热水袋时,因热水袋爆炸导致小倩受伤,被送至某烧伤医院住院治疗。导致小倩受伤的热水袋系小倩母亲从朱某商店购买,朱某系从姚某、沈某夫妻共同经营的某商场批发门市购买,该热水袋的生产三家为某市经济开发区某橡胶厂。朱某以及姚某各向小倩支付了2500元。小倩的伤情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意见为:1、小倩全身多处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2、护理期限总计以120日为宜(住院期间护理为2人,出院后为1人),营养期限总计以120日为宜;3、小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无明显不当。

 

对于朱某给付不倩的2500元,朱某向本院表示该款系对原告小倩的补偿,不要求本院予以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不倩在正常使用热水袋过程中因热水袋爆炸受伤,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小倩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小倩明确表示不追加生产厂商,故被告姚某、沈某要求追加生产厂家作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姚某与被告沈某共同经营批发门市,故两被告应对所售商品共同承担责任。被告姚某辩称其不是该门市的经营者故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两被告作为朱某销售的涉案热水袋的供货者,应当对该热水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小倩系儿童,其监护人在使用热水袋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原告小倩的损害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由两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倩上述损失合计164164.77元,应由被告姚某、沈某赔偿114915.34元,两被告已经支付2500元,还应赔偿112415.34元。遂判决被告姚某、沈某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2415.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