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拿着一张45万元的欠条向南长法院起诉,要求袁某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而袁某却说借条是有的,但从没拿过秦某的一分钱。既然欠条是自己写的,为何又不承认借款呢?日前,南长法院审结该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双方对45万元的借款方式有很大争议。秦某称部分是代购物形式,部分是现金。“我去香港,袁某让我帮他带东西,代购物共3次,金额为30万元,其他的都是现金。”而袁某却不同意这一说法。他说,2009年时去澳门赌钱,向秦某要了50万元港币的赌场筹码,然后写了一张45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袁某说他并未拿到秦某的钱,秦某需提供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证据,否则不能仅凭一张欠条就要他还钱。

 

法院向秦某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秦某提供给付袁某借款45万元的资金来源、支付凭证,但秦某未能按期提供该证据;而后法院又多次传唤秦某本人到庭,以说明案件事实,但秦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秦某虽持有袁某出具的欠条,但就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借款构成及经过未能清晰说明,且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法借贷关系,遂最终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本文人物署名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仅审查欠条本身的真实性,还重视审查欠条背后所反映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合法的借贷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