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行业的发展,信用卡也越来越普及。利用信用卡可以进行透支,当用户资金周转不过来或者身上并没有足够的钱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能够帮助用户提前支付,然后用户到期按时还账即可,这给广大用户提供了较大方便。但是,泰州却有一人未经他人同意,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各家银行办理信用卡,然后使用该卡消费和取现。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凌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经查,201048日至1130日间,被告人凌某未经冯某、严某等人同意,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等银行骗领贷记卡,后使用骗领的贷记卡消费和取现人民币共计44360元,使用过程中至案发前向贷记卡中存款和转帐还款共计24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凌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凌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凌某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因信用卡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多数将信用卡作为其主要的经济来源或是一种融资手段,在银行催收时发现无法负担因欠款累积的利息、滞纳金,便放任懈怠还款或是用切断联系方式等手段恶意逃避,最终导致触犯刑法。而本案中,被告人凌某不同于以往用自己的身份证来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而是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进而借卡消费和取现。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各家银行也应该严格信用卡办理程序,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