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三次警告处分 “失足”青年被收监执行
作者:许晓莉 丁冀 发布时间:2013-11-22 浏览次数:774
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不服从监管,一年内三次受到司法局警告处分,“失足”青年管某被重新收监执行。11月20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管某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去年夏,青年管某因盗窃罪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管某当庭在接受矫正保证书上签字,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
好景不长,今年年初,管某请假离开矫正社区后不久,便与当地司法所失去联系。司法所多次发出通知,要求管某回来说明情况,但其迟迟未归。今年1月,因管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被警告处分一次。可管某依然屡教不改,不服从监管,分别于今年7月、9月两次受到警告处分。
9月30日,管某再次请假外出,但其未按时销假,且手机处于关闭状态,与司法所失去联系。司法所迅速组织人员查找,在派出所民警协助下,在管某家附近的一家网吧找到他,并将其重新收监,同时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海安县人民法院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作出撤销管某两年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事裁定。
管某的行为,给每一位监外服刑的缓刑、假释人员敲响了警钟。判处缓刑本是给罪犯一次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一旦违反规定,失去的不仅是来之不易的自由,还将面临着法律严厉的惩罚。
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二)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