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强奸前科的钱某趁在小学打扫厕所之机,对一女童实施猥亵,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拘留15日,女童则提起民事赔偿诉讼。1112日,经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调解,侵权人钱某自愿赔偿女童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000元,北街小学因管理不善,自愿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原告7000元。

 

洋洋是北街小学六年级学生,今年12岁。201212月5日下午,洋洋在测验间隙向老师请假上厕所,正在男厕打扫的钱某见四下无人,悄悄摸进女厕,掏出自己的生殖器对着洋洋,以言语调戏,并拖拉其裤子,实施猥亵。洋洋遭受突如其来的侵害,受到惊吓,被送往医院治疗。学校和家长报警后,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经调查得知,钱某系鳏夫,1987年9月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不久前经他人介绍到北街小学打零工,被安排打扫厕所。因其猥亵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予追求刑事责任,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今年8月,洋洋将钱某和事发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过调解,由于直接侵权人钱某经济负担能力有限,其自愿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被告北街小学自愿补充赔偿了原告损失7000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遭受他人侵害如何赔偿的问题。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给予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钱某的行为对未成年女童洋洋造成了伤害,应当赔偿原告洋洋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北街小学选用人员时不加审查,聘用有奸淫幼女前科的钱某到未成年人高度集中的校园工作,且安排其在个人隐私极易暴露的厕所干活,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学校未正常安排人员在校园内巡视,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危险,致使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洋洋在校园遭受他人人格侵害,亦显示了学校管理上的疏漏之处。根据法律规定,学校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文中人物、学校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