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伪造还款证据 输了官司又吃万元罚单
作者:陈德严 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3-11-22 浏览次数:229
因伪造重要证据,22日,江苏金坛法院对正在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当事人开出万元罚单,并判令其偿还借款。
原来外地来坛打工的陆某某、李某小夫妻二人为提高收入,于2009年改行做起水果生意,曾在2010年向原告秦某某借款5万元用于做生意,约定在2010年底、2011年底分两次还清借款,每次还款2.5万元。
2010年底偿还日期到了后,被告分3次向原告共计还了3千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不提还款一事。迫于无奈,原告于2011年11月向金坛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全部借款。因到期债务只有2.5万元,法院在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到期债务,对剩下的2.5万债务因未到偿还期限不予支持。2013年10月份,原告对被告失去了耐心,遂向金坛法院再次起诉,要求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
在庭前交换证据阶段,原告秦某某对被告陆某某提供的收条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可。承办法官仔细甄别收条的三块内容,对其中一块收条内容上的字迹、书写方式、条款布置提出了怀疑,便仔细询问收条三块内容的分别形成过程、有无在场人、是否为本人所写等相关内容,以此同时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被告陆某某则坚持收条是真实的。后经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该还款凭证上的部门内容确系被告陆某某事后添加。结合陆某某在回答关于借条中的内容形成时作虚假陈述,主观上具有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金坛法院承办法官据此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判令其限期偿还剩余款项。
为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金坛法院始终要求要求所有承办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等方面入手,结合司法鉴定技术进行严格审查,甄别真伪,有效、有力、有智慧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利益,严厉打击了涉嫌伪造证据等非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