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生不走正道 持斧抢劫栽入监牢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11-22 浏览次数:274
身为中学生不在课堂安心读书,却持斧头抢劫商店,砸伤了店主,抢走了钱箱。11月2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小男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现年15岁的朱小男是一名初中二年级的在校学生。2013年8月30日18时许,朱小男携带斧头到本村大众便利店,先用斧头将正在上网的店主陆素娥(女,本案被害人)头部砸伤,后又用斧头将陆素娥的左前臂及左手划伤,并将该商店内的钱箱抢走,该钱箱内有人民币232.5元。朱小男在逃跑中被小区保安抓获而案发。经鉴定,陆素娥头部及左上肢所受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朱小男抢劫的钱箱及箱内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朱小男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小男的亲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陆素娥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中,法院对被告人朱小男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案发前学习、日常活动作了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朱小男父母离异,其父长期在外打工,被告人朱小男随其爷爷生活,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关爱,加之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年少无知,自控力差,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朱小男能认识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并表示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其监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朱小男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小男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小男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小男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小男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朱小男予以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