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租房合同上签了个字 欲分朋友饭店转让款
作者:张正辉、徐振宇 发布时间:2013-11-22 浏览次数:241
只因当初在租房合同上签了个字,南通男子石华主张与朋友是“合伙”关系,试图从150万元的饭店转让款中拿走一半。11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合伙经营,驳回了石华的诉讼请求。
周伟和石华是多年的挚友,石华一直在外帮人承包酒店,周伟是个公司经理,手上有点闲钱。一次聊天中,周伟向石华打听有没有什么好的投资项目,自己想拿出闲钱开个店。石华对餐饮行业比较熟悉,就劝说周伟开个饭店,再交给自己经营,周伟当个甩手掌柜就可以了,两人一拍即合。
达成一致意见后,周伟和石华了解到一处美食城正在招商,石华碰巧与美食城的开发商相熟,如果他出面租房子,房租等收费上会有所优惠。于是在签订租房合同时,石华虽然没有出资,也在合同上签了字。
租下房屋后,周伟拿出100多万元对饭店进行了装修,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各项手续。装修完毕正式开业后,周伟将饭店交给了石华经营。饭店开张一年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周伟不想再苦苦支撑,打算将饭店转让。后经人介绍,将饭店以150万元转出。
周伟将饭店转出拿到钱后,石华提出当时签订租房合同自己是签了字的,而且饭店一直由自己实际经营,自己是饭店的合伙人,要求分走一半的转让款。周伟认为开饭店完全是自己出资,只是承包给石华经营。周伟后悔当时承包给石华时,觉得是多年朋友就没有把承包协议白纸黑字写下来,哪知会引发这样的纠纷。
眼见分款要求无法达成,石华便将周伟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分得一半的转让款,即75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石华虽然在租房合同上签字,但没有提供合伙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出资装修酒店,以及在饭店的经营期间一直提供资金经营,无法满足合伙经营的客观条件。而且饭店多名员工也证明周伟才是老板,石华只是拿工资的,并不是合伙经营的老板。因此认定石华不是该饭店的合伙人,驳回了石华要求分走一半转让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认定合伙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有合伙协议。为减少合伙经营产生的纠纷,合伙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如果没有合伙协议,要主张合伙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提供了资金、技术或其他资产,并且共同经营参与了盈余分配。合伙不一定要亲自参与经营,但一定要明确参与盈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