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月凌晨,刘某某在察看鱼塘时,发现鱼苗有缺氧现象,即从好友王某某搭建的小屋上接电,想拉一条电线至鱼塘附近,发电给鱼塘充氧,其手持通电电线向鱼塘步行,边走边铺放电线,在铺设过程中,电线绝缘层破损漏电致其触电身亡。后其近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供电公司进行赔偿。

 

原告认为,某供电公司在明知王某某的房屋不符合供电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供电,在供电期间,怠于安全检查,放任危险行为的存在,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20万元。被告则认为,某供电公司对王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刘某某接电线路部分的产权归王某某所有,他在接电的过程中未遵守安全用电规程,才致使其为触电死亡,某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该地区的电费一直是由某供电公司收取,但是某供电公司架设的线路架设至出事小屋西南角,刘某某出事点线路并非属某供电公司所有。而王某某的小屋原装有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但事发前已被拆除。

 

法院认为,事发地的线路产权并非被告某供电公司所有,相关线路设施亦应由产权所有人管理、维护,但某供电公司未履行法定检查义务,致使用户长期处于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用电危险之中,某供电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但低压电网一般采用剩余电流总保护(中级保护)和末级保护的多级保护装置。而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而末级保护装于用户受电端,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对直接接触触电,仅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且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的安装、维护、管理是用户的责任。

 

在该案中,刘某某是直接接触触电导致死亡,主要原因是其私拉乱接中违章带电作业,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某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责任轻微,死者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责任较大。判决某某供电公司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