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重大疾病保险未告知曾患肝炎 理赔仍获法院支持
作者:徐振宇、吴陈根 发布时间:2013-11-22 浏览次数:266
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三年半后,南通姑娘小龚患肝癌去世。离世前5天,小龚将那份保险的受益人由“法定”变更为其父亲。由于保险公司认为小龚在投保时隐瞒了自己曾患肝炎的事实,拒绝对其理赔。日前,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小龚父亲的诉求,保险公司败诉。
1979年出生的小龚在她30岁时,在南通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身故受益人”一栏,小龚填写的是“法定”。在投保书所附的“健康告知”页中,“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一栏内列有各类疾病的详细询问表,其中第7条载明“……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小龚在所有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投了这份保险后,小龚每年缴纳保险费三千余元。
去年10月11日,小龚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住院10天后,小龚的病情严重恶化。得知自己时日不多,小龚决定出院回家,不再接受治疗。到家后,小龚交代了一些身后事,并将之前投保的那份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确定为自己的父亲。11月4日,确诊后不到一个月,小龚去世。
承受着丧女之痛,料理完女儿的后事,小龚的父亲来到保险公司,索赔那笔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却发出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决定不予给付该笔保险金,同时解除保单项上所有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原来,保险公司在龚父到公司索赔后,即派出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查出小龚于1998年在西安读大学时,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小龚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便做出不予理赔的决定。无奈之下,小龚的父亲只能诉至法院。
崇川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了严密的审查核实。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投保人小龚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超过两年,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仍应承担按约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龚父保险金109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