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动重整—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经典运用
作者:姜国云 发布时间:2013-11-21 浏览次数:1237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不仅是对领导干部能力的一种要求,也是新时期新阶段对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要求。本文以我院成功审理的扬动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为例,阐述如何从思想和实践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认识正确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服务法治建设的能力,以期对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创新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实施扬动重整是法治思维的典型案例
法治思维是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也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的基本遵循。2009年4月,我院根据中行泰州分行等五家银行的申请,受理了扬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扬动公司)破产清算案。经审计,扬动公司资产总额4.6亿,负债7.4亿。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得不到任何利益,还将引发职工大规模上访等社会事件,如果实施重整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我院提出了破产重整的思路和建议,得到了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与支持。但“重整”在法条上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上无据可依,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十分罕见,无现成案例可供参考。面对重整这一全新课题,我院合议庭法官们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实体、程序合法的同时,主动学习、研究、借鉴国内外类似案例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扬动公司破产重整的自身特点与实际,大胆创新,勇于探索,有效破解了股份调整难、职工安置难、债务处理难、投资人招募难等关键难题,并成功将一拖股份、一拖柴油等央企作为投资人引入参与重整,使濒临破产的扬动公司重返市场。扬动重整以崭新的视角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另辟蹊径,显现出正确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审判的巨大优势,也是法治思维的典型案例。
二、依法实施重整是法治方式的典型运用
依法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应有之义,更是审理案件的生命力所在,而法治方式体现为在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解决矛盾纠纷、推进事件解决,绝对不能违反法律妥协求稳冒进。扬动重整案件的审理中,我院紧紧依靠原市委市政府,严格依法办事,该走的程序一个都不少,该履行的手续一个也没省,确保了实体、程序合法。我院首先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了院重整领导小组,由正、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审委会专职委员、审管办主任及相关庭室负责人组成,并组成由分管副院长,民二庭庭长及资深审判员为阵容的强劲合议庭;其次重大问题集体决定,重整过程中我院先后合议80余次,及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特别在面对股权、职工、债权三大难题时十分慎重,坚持做到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精心组织,事后认真总结,至始至终 “民主、公开”,协助并参与了职工问题的补偿安置、招募指南的起草及与投资人的具体洽谈,主持或共同主持了出资人会议、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等系列重大活动。再次指导团队依法实施。一方面指导团队制定工作制度;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三是对团队请示、报告的答复均以书面形式下发;四是及时组织对紧急重要问题的会商,给予指导;五是编发简报,自觉接受监督。重整过程中,我院共编印简报41期,主要内容为:记录工作历程,作出的重大决定,工作要求与提示,情况反映与报告等。正是在依法的基础上,合情合理有序的灵活推进,才确保了重整工作的顺利妥善解决。整个重整过程,未发生一起不良影响事件,受到当地党政领导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好评,原姜堰市委、市政府当年授予我院特殊贡献奖。扬动重整成功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编入《基层法院案件审理技术与典型案例评析》一书,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
三、原股东股权退出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典型结合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法治思维决定着法治方式的运用。股权调整是扬动重整的核心问题,若保留原股东身份,显然不利于新投资人的进入,最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对原股东的股份进行调整,即采取原股东与出资人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股权,或将原股东权益调整为零,或由新的投资人给原股东少量的股权。考虑到扬动公司原大股东从2008年10月即不知去向,重整中亦未出面,且新投资人坚持不给原股东少量股权的实情,我院从尽力促成重整、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不保留原股东身份,以法院强制裁定方式”将原股东股份调整为零,该方案在第二次债权人大会上经出资人代表大多数意见同意获得通过,巧妙化解了困局,为扬动重整、起死回生铺平了道路。我院的这一大胆可行偿试充分说明法治思维的正确运用首先要以合法性、公正性为核心,即法治思维的正当性,同时实施和实现正当的法律程序,即法治方式的正义性,这是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的方式和方法。
总之,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运用法理思考问题,进行价值判断,依据法律逻辑阐释社会现象,校正社会观念。运用法治方式就是按照法律规则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冲突纠纷,遵循法治规律行使权力、执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