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月至7月间,被告人郑源从互联网下载了仿美国“秃鹰”气步枪枪身技术参数图纸,通过互联网购进铝合金型材,委托他人将铝合金型材加工制造成仿美国“秃鹰”气步枪套筒,并将部分成品在互联网上进行了销售。

 

2012729日,公安机关在某市聚友网吧门口将被告人郑源抓获,郑源即如实交代了制造气枪部件以及在网上出售的事实。至同年8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暂住地和委托加工地依法扣押了郑源非法制造的气步枪套筒169件,经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此169件疑似枪支散件均为仿美国“秃鹰”气步枪套筒,折算为成套气步枪5支。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了公安机关在网上掌握了被告人郑源有犯罪的嫌疑,在网吧门口将其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郑源即带领侦查人员到其暂住地,交出了制造的气枪套筒,并如实交代事实,其行为构成了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源系初犯,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郑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对郑源从轻处罚理由的成立,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