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抵扣税款 单位个人均受罚
作者:小板栗 发布时间:2013-11-21 浏览次数:253
为了骗取国家税款,泰州市某船舶舾装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某船舶公司)实际经营者谢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其他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非法牟利,金额达人民币110万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人民币159858.13元。被告单位泰州某船舶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查,2010年4月份,被告人谢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实际经营的泰州某船舶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100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其中虚开税额合计人民币159858.13元均已实际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于2013年9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税款。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泰州某船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谢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泰州某船舶公司及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单位泰州某船舶公司、被告人谢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泰州某船舶公司、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谢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一贯表现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愿意接受其在社区内进行矫正,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