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房变成卫生间 法院判决恢复原判
作者:永南 淑华 发布时间:2013-11-21 浏览次数:260
坐在书房里想清净地看一会儿书,却不时要被楼上卫生间的冲水声惊扰,市民陆女士就遭遇到这样的烦心事儿。原来,楼上邻居在装修时,竟将书房改成了卫生间。不堪其扰的陆女士将楼上邻居告上了法院。日前,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判决楼上住户限期恢复原状。
原告陆女士系204室业主。2013年3月底,原告陆女士发现其楼上304室原业主在装潢时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原属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改建为卫生间。同时,304室原业主将原房间与卫生间之间的承重墙拆除,将原应属该楼公共配套设施的屋面排水管改变为其违法改建后的卫生间的排污管,造成原告对应房间的天花板及墙体局部出现水渍、霉斑。陆女士还认为,因该卫生间的使用所产生噪音影响了其将来将该书房作为卧室使用,304室业主擅自更改房间使用功能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13年5月,陆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04室业主恢复原状。
304室业主曹先生系向案外人购买的二手房,于2013年3月26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在曹先生将要入住时,陆女士于2013年4月26日将304室外置排污管道下端拆除,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曹先生认为,304室的室内结构(包括外设的排污管)在建造时已经由设计单位、开发商变更,所以不存在非法改建的问题,对此,开发商出具了相关证明。况且,304室在十多年前就是现在的结构,陆女士十多年来并没有提出过异议,现在要求恢复原结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被告曹先生提出的304室房屋在施工过程中已经设计单位变更的情况,法院至相关部门调取了该幢楼房的平面竣工图,发现304室的结构仍与原设计图纸一样。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304室业主将卫生间设置在原书房的位置,并在靠近原告后窗户外置了排污管道,这样的布局改变了原墙体的受力,对楼下住户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心理造成严重影响,有违善良风俗,应予纠正。由于侵权行为一直存在,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于日前判决304室业主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原原平面图将卫生间、书房恢复原状,并拆除外置的排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