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雇主不能确定 可否由实际雇主承担雇工劳务费
作者:金坛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21 浏览次数:248
建筑领域劳务层层分包转包屡见不鲜,此间劳动者辛辛苦苦付出的劳力却没人“认账”的事情时有发生。11月20日,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层层分包转包引发的集团诉讼案件,在直接雇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实际雇主承担原告30多名农民工工资。
2009年间,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建的无锡某工程项目部分工程施工量分包给了邹某项目部,邹某又将分包到的工程施工量解体分包了给许某一部分。许某为了完成工程量找到李某帮忙,李某联系到一个作头介绍人季某,季某联系了30多个农民工来提供劳务。30多个农民工进场完成工作量后,尾欠的部分劳务工资却没有人出面支付,遂引发集团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季某作为30多人的召集人联系提供劳务,有关费用分别由许某、李某结算并曾支付给30多名原告,不能认定季某就是这30多人的直接雇主,因此,实际雇主应当在许某、李某之间产生。因许某、李某未到庭应诉,无法查明谁是直接雇主,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此二人应连带承担实际雇主责任,原告方可以选择其中一人主张权利。现30多名原告向许某主张雇主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许某和李某谁是30多人的直接雇主,而许某、李某均给付过工资给原告方,法院判决选定其中一人许某作为实际雇主承担雇主责任并无不当,遂作出判决许某承担支付原告劳务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