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
作者:丁书华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次数:1008
甲方营销网络负责人陈某于2012年1月与乙方泰州市捷利安幕墙构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营销承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乙方将2012年全年的网络营销工作承包给甲方陈某,甲方支付乙方一年的使用费人民币20000元;甲方产生的日常支出由甲方自行承担,所得利润归甲方所有;乙方供给甲方设备、办公室及协管人员,甲方对外供销货物以乙方名义进行,供销货款必须通过公司的基本账户;甲方受乙方工作制度管理。后甲方因拖延支付乙方的使用费,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乙方将甲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以双方当事人为劳动关系,乙方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而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主要分歧在于甲乙双方属于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此案的诉讼是否需要先行申请劳动仲裁。
一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既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营销承包合同,那么甲乙双方之间就是一种承包关系,他们之间产生的纠纷应按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来处理,发包方乙方因承包方甲方履行承包合同违约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虽然签订的是一份承包合同,但从合同中约定甲方并没有对乙方资产、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权,甲方必须接受乙方的上下班管理制度等条款来看,他们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司与公司部门之间的劳动关系,甲乙双方的承包费纠纷是一种劳动争议,要先行劳动仲裁。
上述意见中,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其无隶属关系的民事主体发包所引起的纠纷。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承包范围一般不仅包括了经营性文件、印章、银行账号,同时还要将资产、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交给承包方管理。而在此案中承包方甲方虽然可以使用乙方的经营性文件,以乙方的名义、印章、银行账号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但上述的这些活动必须经乙方的监督、审核和决定后进行,且甲方必须接受乙方的人事制度的管理,甲乙双方所签协议其实是一份公司与其内部营销部门之间的内部利润分配约定,甲乙双方其实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调整,且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因而为了侧重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解决劳动者诉讼能力缺乏的问题,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情形,其他劳动争议须先行劳动仲裁。因此,此案是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