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靖江法院委托评估后进入拍卖程序的案件23件,拍卖成交9件,成交率39.13%2013年委托评估后进入拍卖程序的案件5件,拍卖成交1件,成交率20%。司法拍卖工作中普遍存在案件执行周期长、拍卖流拍率高、成交率低、增值率低和拍卖工作效率低等情况,为此笔者根据近两年自身工作情况,对司法评估拍卖案件中出现的上述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件执行周期长

 

(一)评估、拍卖过程中送达难,导致案件执行周期长。

 

1、被执行人不配合或下落不明,致评估结构不能进门现场勘验。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地址不明确、无送达地址确认书,导致评估报告及拍卖中的法律文书,如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困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导致周期长。

 

(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导致案件执行周期长,所提异议有如下:

 

1、评估价格高,均系申请执行人提出,提出评估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或与市场价相持平。

 

2、评估价格低,一般系被执行人提出。目前评估机构采用评估法基本上是市场法进行评估,要求评估机构收集足够的交易实例作为参照物。被执行人提出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法采点的依据不充分、快速变现率也没有依据。

 

3、评估报告与拍品现状不吻合,导致评估结果出入很大。主要表现在面积缺少、房屋登记结构与现状不符合,如房屋结构登记记载为砖混,实际为框架结构;房屋使用性质与实际不符,如房屋登记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为临街门面房屋,已经出租。

 

4、评估报告的表述上比较抽象、格式化语言多,对评估所采用的依据和方法没有做详尽的说明,导致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

 

5、评估机构没有对拍品进行现场勘验的,或勘察不细致(如房屋装潢)的,导致当事人异议,重新勘验评估。

 

(三)拍卖成交后,拍品交付难,导致执行执行周期长。

 

在处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或抵押房屋时,由于被执行人居住在房屋中,拍卖成交后因被执行人抵抗执行,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迁让,即便申请人或法院为其找临时住房,有的不愿配合,甚至不见面,在强制迁让时,就存在难度。涉及被执行人年老体弱的,矛盾更大。

 

二、拍品流拍的主要原因

 

(一)、拍品的保留价高

 

对购买者而言,价格因素是最大的因素,购买者心里价位不同,价格的高低直接决定对购买者吸引力。

 

(二)、拍品的瑕疵因素

 

就车辆而言,近两年拍卖的车辆中,购买者普遍认为价格高于市场价,或与市场价相近。按照规定,动产拍卖两次,首次拍卖时拍品的评估价为保留价,第二次保留价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尽管我们都降到最低,但不能达到购买者的心理价位,今年拍卖的7辆机动车辆全部流拍。

 

车辆的瑕疵,如扣押车辆因停放时间长,不能正常使用、有逾期年审、违章等情况;交通事故车辆,从事故发生起被公安交警部门扣押起,再从审理到执行跨度时间长,车辆停车费甚至大于车辆的价值,购买者一般要考虑购回去之后要重新整车、修理需要花费不少成本,从而不愿购买。

 

就房屋而言,(1)对投资者而言,除非房屋地理位置优越、价格上有足够的吸引力,那么投资者才会购买。(2)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即便房屋合适、价格合理,但由于拍卖必须一次性交足现金,不能按揭,普通消费者经济能力受限,融资困难,只能望而兴叹。(3)就拍品本身而言,房屋的瑕疵直接影响购买者购买心理。我们目前处置的一般都是抵押房屋,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在里面,拍卖前没有迁出,有的房屋中还有租赁关系。被执行人对法院拍卖有抵触情绪的,那么购房意向人看房时,被执行人会用语言和行动表现,给购买者造成心理阴影,不想买麻烦回去;对被执行人是企业的案件,涉及职工以及当地村民以拖欠工资或土地租金为由阻挠,导致购买者不敢购买。

 

(三)、拍品信息透明度不高

 

1、拍卖公告范围狭窄。公告渠道、范围狭窄,且版面小、位置不明显,导致受关注度不高。目前通常做法在本地报刊上刊登,最高院要求财产处置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示。可能人们对法院诉讼资产网了解不够,如果不看报纸的话,难以知道法院拍卖的事情。

 

2、拍卖公告内容少,标的物信息不完整。对拍品的权属、现状、占有使用情况、瑕疵等信息披露不全面。

 

3、拍卖公告未设定参考价,或设定的参考价不合理。

 

(四)、拍卖佣金太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拍卖标的成交的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在拍卖时,拍卖机构往往按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收取拍卖佣金。

 

三、建议和对策

 

1、 审理和执行部门加大全员能动执行力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到庭的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切实做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工作,以方便执行中法律文书的送达;对审理中公告送达的,执行中亦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2、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做到报告内容详实,依据充分,真实可信。一是要求评估机构全面了解标的物的现有状况、瑕疵问题、市场行情、实用价值和使用情况,要充分考虑涉案标的物的特殊性,力求得出合法、合理、合情的价格结论;二是为促使评估机构审慎评估,真正使评估价格反映出评估标的物的内在价值,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凡是涉及拍卖的案件评估值不符合市场规律和客观实际的,给予职业信誉记录,对排名靠后的机构,实行末位淘汰。

 

4、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初稿,应当组织当事人双方听证,对初稿发表意见,以便于评估人员能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作出合理的评估结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5、加强对标的物的信息了解。对于执行部门移交鉴定部门进行评估、拍卖的标的,移交时应当对标的物的现状、瑕疵等作详细说明。

 

6、剔除拍品上的瑕疵。对影响拍卖成交的瑕疵等因素执行部门要及时解决,在评估拍卖前,要请当地基层组织配合,做好对被执行人的释法工作,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要求被执行人将拍卖标的物交付法院,给评估拍卖机构创造最有利的条件,消除竞买人的心理压力,为拍卖成交后拍品的及时交付打下坚实的基础。

 

7、多条渠道充分公开拍卖信息,加强媒体宣传力度,破除执行信息不对称。除当事人要求在相应媒体进行公告外,法院应当要求拍卖机构选择影响民众较为广泛的媒体发布公告,对具有专业属性的财产选择专业性媒体发布公告,如房屋应在本地房产交易网上公示,使拍卖公告信息最大程度地实行公开、规范。对法院而言,对公告拍卖的案件信息应当全部录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方便公众查询,让更多的潜在买受人得到拍卖标的物的信息。

 

8、合理确定参考价、起拍价、保留价。拍卖公告中,应当根据拍品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设定拍品的参考价、起拍价;拍卖前,法院应当针对不同标的,充分考虑当时的市场情况,能动调整拍卖保留价。

 

9、加大对拍卖过程的监督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检查竞买人登记是否符合规定;严格控制进场人数;密封保留价;改变拍卖的叫价方式等防止恶意串标。

 

10、统一收费标准,严把收费关。在司法拍卖实践中,对评估费用是以评估价还是成交价为基础计算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了防止评估机构可以抬高或降低评估价,可以采取评估价和成交价"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评估费用与拍卖成交价挂钩,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评估机构冒估高估,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在法律规定收取拍卖佣金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计确定拍卖佣金数额,而非统一按照上限标准向竞买人收费。

 

11、参照其他法院做法,创设网络公开竞价或者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开展司法拍卖机制。执行拍卖本身属于执行措施,其费用应归于司法成本,不应由当事人负担,所以最好的方式是由法院直接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