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疼女儿进行盗窃 精神病人再获刑罚
作者:顾毛毛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次数:297
一直以来,精神病人犯罪后处置问题就备受关注,处置不当很容易造成精神病人反复作案或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精神病人盗窃案件。
如东人赵某,现年44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2008年10月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3月被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赵某出狱后一直失业在家,生活不是很宽裕。见到女儿平时上班十分辛苦,心中非常愧疚,想要送给女儿一辆电动自行车代步。2012年9月12日凌晨,赵某在如东县宾东小区的一个楼道里,采取撬锁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的新日牌粉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30元)。在对赵某批准逮捕后羁押过程中,其家属提出赵某一直患有精神疾病,行为能力时好时坏,并提供了其就诊的病历。经过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系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根据其事先进行踩点,并携带工具十字起作案,作案后能清楚交代犯罪过程等,可以证明其作案时意识清楚,但司法鉴定证实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其对客观事物的辨识能力较差,行为控制能力低于正常人,对于这类人犯罪的处置,一是不能放纵,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要依法保障其得到客观公正的法律对待,即保障其辩护权的实现。鉴于赵某系累犯,法院遂判决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