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籍男子马某为不劳而获,伙同他人以帮人介绍对象为“诱饵”,诈骗男方的礼金。他们在江苏、山东、安徽等地流窜作案,后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这一诈骗团伙做种被成功捣毁,涉案人员悉数落网。近日,马某一案在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查,被告人马某伙同龚某、王某、周某、刘某、林某(均已判刑)等人以帮助介绍对象为由,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山东省单县、安徽省未安县等地4次骗得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6000元。

 

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被告人马某曾经于2007914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1024 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辩解已返还犯罪所得的人民币10000元的意见,经查,该辩解意见得不到被害人及其它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