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有一辆大众朗逸车。2012年底,王先生向其位于某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心交纳了该车全年的停车费后,就习惯性地将车停放在自家楼前;可谁曾想,2013510日夜晚,王先生停在小区内自家楼前的车辆竟不翼而飞。事发后,心急如焚的王先生迅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对这一案件高度重视,但苦于缺乏线索,案件至今悬而来决。

 

在数次协商未果之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中心告上法院,称其在被告管理的小区内居住,定期交纳各种费用及2013全年的车辆停车费,由于被告安全防范不力致使其停放在自家楼前的车辆被盗,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被盗车辆价款。庭审中,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购车发票、停车费发票、车证等相关证据。被告物业管理中心否认原告的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认为原告丢失的车辆并未在小区内办理停车位,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管理的小区内居住,按时交纳了汽车的停车费,应视为双方已形成了对此车的保管合同关系。此车被盗,系被告没有严格履行对此车的保管职能,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称此车不是在小区内丢失,且未交纳停车使用费的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款的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作出支持王先生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