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代人受过赔钱三万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次数:222
近日,邗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扬州某公司给付原告汪某欠款3万元。该公司感觉有些委屈:与汪签合同的吴某并非公司职员,他不履行合同为何要公司承担责任?
今年春节前,汪经人介绍与个体车主吴某相识,吴自称系扬州某公司职员,能调度客运车辆。此后,汪与吴先后在这家公司的调度室签订数份包车协议,约定由公司向汪提供春节包车,使用的合同均为该公司对外使用的空白格式合同,吴在公司代表栏内签名,并加盖了公司调度专用章,汪每次签完合同都向吴预付定金。后因吴提供的包车数量不足,双方商定由吴支付汪欠款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今年3月底支付到位,同时向汪出具欠条。但到期后吴并未还款,汪遂于今年4月向邗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扬州某公司立即给付欠款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审理中,扬州某公司辩称,吴并非该公司职员,其行为系个人行为,公司未授权吴签订此类合同,吴系无权代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汪与吴的协议都是在公司调度室签订,用的也是公司合同书,并加盖了公司调度专用章,且两人签订协议时,调度室内工作人员没有阻止,也没有人告知吴的身份,以致汪有理由相信吴有代理权。而且,汪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吴的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法院遂判决扬州某公司给付汪某欠款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