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拒付亡者存款 继承人诉请获支持
作者:常备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次数:205
近日,东台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某银行在调解当日向原告胡某、尹某支付尹某某在被告处储蓄存款本金870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尹某系亡者尹某某与原告胡某的独生子,尹某某父母早年死亡。尹某某于2003年2月10日在被告某银行处存入一笔活期存款项计人民币8700元。2012年6月5日,原告胡某丈夫、原告尹某父亲尹某某因病逝世。之后,原告作为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持公安机关的身份关系证明多次要求被告向原告给付上述储蓄存款本息,均遭被告拒绝。被告辩称,原告并不知晓尹某某的存款密码,而原告持有的身份证明亦未经公证,不足以证实原告系尹某某的全部继承人及继承份额,被告的拒付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缺乏理由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尹某某与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公安机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户籍管理机关,其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能证实原告胡某、尹某系死者尹某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系原告之间的内部事务,与被告无关,被告的辩称理由不充分,应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尹某某在被告处的存款本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调节,原、被告达成上述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