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法院规范涉案款物交接
作者:陈德严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次数:707
为避免款物拨付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始终保护好当事人权益,真正关心好、爱护好法院干警,日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涉案款物拨付、交接及加强对授权委托书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建立款物发放及授权委托审查机制规定十条具体措施,明确要求加强在立案、审判、执行及款项拨付等环节的审查和问责,保证款项发放的规范性。
《规定》指出要切实加强立案审查机制,细化对起诉状、申请执行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签名真实性的审查。当事人在场的,必须当面签署姓名;当事人不在场的,须由代理人提供公证文书或者由当事人近亲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对其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落实承办人问责机制,代理人代理权限中凡有代收涉案款物的,承办人有及时向当事人释明风险的责任。
《规定》明确要求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向权利人拨付涉案款物的,承办人有直接与该权利人办理交接手续的责任。如权利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前来办理,需要代理人代领的,承办人有向当事人认真核实并经院、局长或分管领导审批的责任。规范款项发放机制,承办人拨付款物前必须向财务部门核实款项确已到账,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必须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财务部门必须对照生效法律文书,全面核实收款人或收款单位后方可拨付,特殊情形下代理人代领款物的,须经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审批;款物拨付方式一律采取转账或者支票方式。
据悉,该项规定的落实将直接避免一些代理人越权冒领等侵害被代理人权益事情的发生,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提高具体承办人员的工作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