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行政审判促进食品安全
作者:莫志林 丁莉华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次数:630
食品公司使用570余万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塑料包装袋,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行政处罚。食品公司不服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18日,苏州相城法院行政庭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食品公司的诉请,依法支持了行政部门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
今年3月,相城质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公司使用的食品用塑料包装系苏州市某塑料包装厂生产,该厂未取得食品用塑料包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调查取证,确认该食品公司一年半以来共使用该塑料包装袋570余万只,货值近百万元。后该局作出对食品公司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食品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相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等规定,本案中食品公司使用的塑料制品作为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已被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妨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秩序,对食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食品公司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等情节,该局作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近期,该院还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执行的对未经许可生产桶装纯净水、生产销售不合格黄酒的处罚决定,作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