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爱情” 自陷囹圄
作者:王玉林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次数:270
2009年12月,刘林和李玉初相识,互有好感,不久后俩人便同居生活。半年后,李玉在两人的共同生活中发现刘林整天游手好闲,且无正当职业,俩人的日常生活都要靠李玉打工挣钱来维持,经常因生活锁事争吵,甚至动手打架,李玉感到与刘林已经没有感情,便提出与刘林分手,并搬出了刘林的住所,而刘林坚决不同意分手,其间,刘林一直纠缠着李玉不放。2012年10月5日上午,刘林又约李玉到其住所内商谈分手事宜,李玉信以为真,当她赶到刘林住所时,刘林强行拿走了李玉的手机,并抽掉手机卡,以阻止李玉与外界的联系,刘林在多次要求李玉回心转意遭到拒绝后,刘林即采取暴力的手段,多次殴打和侮辱李玉,用砍刀割断李玉的头发,禁止李玉离开其住所,直到10月9日上午,李玉趁刘林外出之际,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才得以解救,李玉被刘林非法拘禁其住所内达五天之久;刘林也于当天下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检验鉴定,李玉因外伤致左眼部挫伤,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刘林以非法禁闭等方法,非法剥夺李玉人身自由,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法判处刘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至此,刘林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自己的一厢情愿是收获不了爱情,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文中人名系化名)